关于调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2004)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劳社文〔2004〕16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11-11
  • 实施日期2004-07-01
  • 发布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对第一条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外,再给予适当倾斜: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5、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6、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上的退休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其中一个条件给予倾斜。

  三2003年12月31日前企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对按照鄂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农垦企业中的农工,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1、连续工龄在3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连续工龄在25-3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连续工龄在34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可以比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后,各地要通过强化扩面征缴,核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执行政策,抓紧组织实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尽快落实到位,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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