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1998)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1998〕3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8-04-15
  • 实施日期1998-01-01
  • 发布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1997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退休人员,均属于这次调整范围。

  二、 调整幅度:按照1996年和1997年两年度当地职工工资增长额之和的40%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各地、市、州、林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 本通知从1998年元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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