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黔劳社厅发〔2004〕3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12-14
  • 实施日期2004-12-14
  • 发布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4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适用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按本通知规定调整上述人员待遇的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增加后,每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900元的,补足到90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不符合上述一项规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三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4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四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0元。

  三、按第二条二、三、四项规定增加待遇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下列标准的,补足到下列标准;

  缴费年限满40及其以上,低于530元的,补足到53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低于470元的,补足到4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低于410元的,补足到410元。

缴费年限不满20年,低于320元的,补足到320元。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需资金,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承担,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涂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只适用于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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