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2年度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云劳社〔2003〕1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02-14
  • 实施日期2003-02-14
  • 发布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现将2002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审方式

  省直用人单位仍然采取由省直各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下属单位参加“四五”普法讲座的方式进行,参加人员为所属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或工会负责人。

讲座时附带发放材料及年审资料,参加讲座后发给“四五”普法证明,此证明在年审时出示,并由年审办加盖公章后保存,待统一换发“四五”普法证书时提交。

行业主管部门不能组织或组织不足80人培训的,由年审办统一集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必须填写《年审预约表》预约时间、地点,并于2003年2月2日前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二、 时间安排及阶段划分

  时间安排: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

  阶段划分:3月1日至3月31日为“四五”普法教育阶段;4月1日至4月31日为集中审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为复查清理阶段。

  三、 年审对象

  1.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用人单位;

  2. 中央驻滇单位、驻滇部队及外省驻滇用人单位;

  3. 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和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各类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

  4. 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5. 隶属于上述用人单位的劳服企业、集体企业和职业介绍机构,及受《劳动法》调整的各类用人单位。

  四、 年审内容

  主要审查用人单位在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情况。

重点审查用工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及基本生活费给付;劳动合同的订立、鉴证、续订、备案审查及工资支付;集体合同签订、备案;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和缴费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验证;就业准入和职业技能培训;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审查资格;国有企业“两个确保”的落实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等内容。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审验情况为: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年审编码代码基础数据库建立;应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支付情况,特别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办理、验证情况,以及工勤人员、临时用工受《劳动法》调整的情况。

  五、 年审程序

  1. 用人单位在参加“四五”普法讲座时,领取年审资料并参加听课;

  2. 按要求进行自查后,填写年审手册、台帐;

  3. 将填写好的年审手册、台帐和其他报审资料报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年审办公室审查;

  4.用人单位年审手册已填写满二年的,换发新的年审手册,并将原手册存档。

遗失合格证或手册的用人单位,须到年审办指定的报社登报作废后凭手续补发新证;

  5.对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由年审办公室换发新的《劳动保障执法年度审查合格证》,并要求用人单位将原合格证存档;

  6.对年审不合格的用人单位,由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再补办年审手续。

  凡逾期不参加年审或不进行整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审的将从重处罚,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审。

  六、 年审要求

  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措施,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

各主管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对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的认识,周密部署,统一安排。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用人单位参加“四五”普法讲座及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情况的督促,明确专人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把“四五”普法及年审工作作为本行业、本单位劳动保障管理系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为做好2002年度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工作,我厅将在2003年2月中旬的《云南日报》上就年审的有关问题进行公告,同时在近期的云南电视台、云南广播电台发布,希望各用人单位注意收听、收看。

  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联系电话:3632071、363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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