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21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再就业基地管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下同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第二条自治区再就业基地按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和县市、区级三级分置。
其中,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为县市、区级再就业基地: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为地州、市级再就业基地;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500人以上的为自治区级再就业基地。
第三条申报再就业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县市、区级再就业基地,由企业包括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申报地州、市级再就业基地,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报所在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三申报自治区级再就业基地,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第四条申报再就业基地需报以下材料和资料:
1、企业申请认定再就业基地的报告;
2、再就业基地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花名册》;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申报再就业基地的申请后,应重点审核下列情况,并原则上于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花名册》;
3、企业与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4、企业为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对申报再就业基地的企业,还应进行现场核实。
第六条劳动保障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经审核符合再就业基地申报条件的企业,正式行文批准,同时颁授标牌样式附后。
第七条被批准为再就业基地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再就业基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按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2]29号文件等规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
2002年10月1日后新办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相应期限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款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但最多不超过3年。
2002年9月30日前兴办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相应期限根据招用人数按当年应缴所得税款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但最多不超过3年。
2、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相应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最多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工商收费减免政策。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享受3年内减免50%企业登记费、年检费、各类公告费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3年内免交企业登记费、年检费、各类公告费等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4、奖励政策。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招用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可按新党发[2000]10号文件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当年招用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招用夫妻双方下岗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一人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补贴。
三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被批准为再就业基地的企业,还可享受以下贷款贴息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贷款数额,按照当年新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所需贴息资金,按再就业基地的审批权限,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支付。
其中,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报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为地州、市级再就业基地的,贴息资金由地州、市、县市、区就业再就业经费各承担50%;经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审批为自治区级再就业基地的,贴息资金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就业再就业经费各承担50%。
2、从事大农业经营开发的,按新党发[2000]10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经费中对其贷款贴息三年"。
第八条再就业基地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停办或关闭破产,应报批准认定再就业基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注销。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行文注销,并收回再就业基地标牌。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再就业基地申报表
2、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3、吸纳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花名册
4、再就业基地标牌规格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