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劳社字〔2001〕5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1-06-13
  • 实施日期2001-06-13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再就业困难群体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确保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平稳、顺利的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再就业困难群体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确保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平稳、顺利的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援助行动的指导思想

  援助行动以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仍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以"促就业、接保险、保生活"为主要内容,通过上门指导,贴近服务、专项扶持、接续社会保险等援助制度,使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从而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实施援助行动的内容与措施

  一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

  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咨询服务。

援助措施:

  1、保证每位下岗职工出中心前至少参加一次咨询活动,请熟悉政策的同志宣讲和解答下岗职工最关心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

  2、为下岗职工提供一本专门的服务手册,使下岗职工通过手册了解可从政府哪些部门获得何种帮助和如何得到帮助,做到"一册在手、政策全通、心中有底"。

  3、主动协调再就业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各有关部门,推行再就业政策优惠卡制度,使下岗职工享受政策优惠的渠道畅通,手续便利。

  二职业指导援助

  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前来求职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免费进行职业指导。

援助措施:

  1、使他们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国家就业政策,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创业意识。

  2、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确定适合自身状况的职业定位,积极自谋职业和采取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

  3、介绍和推荐实现再就业者的成功之路和再就业途径,激发他们再就业的主动性。

  三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发一批岗位,掌握一批空岗信息,随时免费提供给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援助措施:

  1、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集中掌握一批就业岗位。

  2、通过公告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布就业信息,向每一位有再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

  3、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拓社区就业渠道,形成一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

  4、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集中的地区,为他们组织专场招聘会。

  5、本地就业条件较差的地区,通过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联系,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

劳动力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外来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积极提供空岗信息,开展就业服务,并适当减免有关收费。

  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援助

  为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适应其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的技能培训。

援助措施:

  1、选择当地有需求、且适合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的职业、工种,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或其他方式确立一批技能培训项目。

  2、使每一位愿意接受技能培训人员至少得到一次减免费培训机会。

  3、经培训需要职业技能鉴定者可免费鉴定、合格者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4、实现职业指导、推荐培训、实施培训、培训后推荐就业等环节的有机衔接,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一定水平。

  五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中断缴费参保人员提供便利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

援助措施: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早介入,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要及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帐,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免费为下岗职工查询和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向下岗职工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2、《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内容包括:1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2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3下岗职工出中后再就业的,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4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方式等。

  3、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录个人帐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开设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要妥善保存其社会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街道服务网点,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

援助措施:

  1、制定个人档案代管和社会保险费代缴的办法,帮助下岗职工接续劳动保障关系。

  2、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失业期间免费存放档案,并提供有关服务。

  3、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以各种形式实现自谋职业的,根据其要求,为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七生活保障援助

  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援助措施:

  1、下岗职工出中心前,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其家庭生活状况进行逐户调查,并将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名单上报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其所在街道。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3、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4、对下岗职工出中心人数集中且数量较大的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上门服务,提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咨询。

  5、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告知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帮助。

  八特困群体援助

  对于再就业困难而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除开展以上援助外,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跟踪调查和重点援助。

援助措施:

  1、定期进行深入细致的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援助。

  2、优先向他们提供社区服务就业岗位。

  3、指导街道、居委会定期走访这类人员家庭,掌握第一手情况。

  三、实施援助行动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开展援助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各地要高度重视协议期满下岗职工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将开展援助行动作为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主动与经贸、财政、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组织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援助工作。

  2、摸清底数,明确重点,落实各项援助措施。

各地要通过深入调查,摸清协议即将到期和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情况,确定本地的重点援助对象。

要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面临的突出困难,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内容以促进就业、持续社会保险关系、保障生活为重点,制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

  3、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

各地要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大务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再就业培训。

对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要开展专项就业服务。

要完善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法,积极开展对自谋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劳动事务委托代理服务。

要进一步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使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的生活能够继续得到保障。

  4、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确保援助行动取得实效。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0]10号文件规定的经费渠道,进一步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经费,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对援助行动的经费支持,保证援助行动顺利开展。

  5、健全组织,完善服务职能。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行动的需要,在劳动力市场综合性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和服务区位,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开展失业登记、社会保险接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培训的"一条龙"服务。

健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强化对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促进就业的职能。

劳动力市场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和公共就业服务的各项功能,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务求取得实效。

  6、改进工作作风、实施跟踪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要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思想动态。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杜绝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要将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情况及时通知其居住地的街道和居委会,并指导街道和居委会建卡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努力做到对下岗职工的技能水平清、就业动态清、生活状况清。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要建立跟踪服务制度。

  7、大力开展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援助行动。

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大力宣传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援助行动的各项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了解政策、消除疑虑。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扩大援助行动的影响,动员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关心和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其再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实施援助行动的步骤

  1、各地要在劳动保障系统内建立援助行动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实行领导责任制,抓紧部署援助行动,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2、制定实施援助行动的方案和计划。

  3、召开实施援助行动的专门会议,部署和安排援助行动,明确有关事宜。

  4、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援助对象。

  5、按照援助项目和要求组织实施援助行动。

  6、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五、实施援助行动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顺利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自治区再就业援助行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调查研究、综合情况、政策协调、总结经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薛向民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瓦哈甫·阿不都热依木、杨克明同志担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办公室主任由就业处处长查周田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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