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4〕2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3-03
  • 实施日期2004-01-01
  • 发布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要求,《重庆市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结合我市实际,现确定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如下:

  一类行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二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1.5%,其中: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布类制造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

  林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极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

  鞋、帽皮革和橡胶类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制品业,电力 ,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5%。

  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2.5%,其中: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5%。

  上述分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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