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成劳社发〔2004〕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12-23
  • 实施日期2003-12-23
  • 发布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通知如下:

一、 基准费率标准:

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6%

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2%

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2.0%

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费率浮动档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浮动档次为: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属第三类行业的,下浮后缴费费率低于第二类行业基准费率时,按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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