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4〕10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5-17
  • 实施日期2004-05-17
  • 发布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承市劳社办〔2004〕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自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的,或者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覆盖范围,或者受伤害情形按照当时政策规定不属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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