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及旧伤复发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4〕8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2-05
  • 实施日期2005-02-05
  • 发布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你院人事处《关于陈淑萍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和进行旧伤复发鉴定的函》穗研人函〔2004〕2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陈淑萍同志1977年在出差时受伤的工伤认定问题,根据《劳保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应由单位工会劳动保障委员会审查确定,所以当年省劳动局的处理意见是有法可依的。

  二、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陈淑萍同志主张历史上的伤害事故为工伤的,我厅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仍与原负工伤责任的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他的可由你单位在“自主权”范围内自行考虑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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