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黑劳社发〔2002〕150号
  • 效力级别国家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2-05-21
  • 实施日期2002-05-21
  •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正文

各市、地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铁路局、省电力总公司、邮政局、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省直各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转发给你们。

望各统筹地区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加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建设步伐,尽快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积极组织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建立企业补充保险,保证不降低企业原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负担,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医疗需求,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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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二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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