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宁劳人(察)字(1995)10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5-04-13
  • 实施日期1995-04-13
  • 发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正文

  各行署,市、县区劳动人事处局,区直有关厅局,在宁中央企业,驻宁部队:

  为 规范我区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便于劳动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管理过程中操作,经确定,将我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按照执行。

  一、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范围

  1. 凡在我区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部队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在职职工包括固定制职工,合同制职工,农民工,临时工及帮工,学徒和新招聘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制度。

  2.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 使用统一的劳动合同书

  1. 从199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时,应使用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新制发的《劳动合同书》;原制发的《国有企业城镇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国有企业临地工劳动合同书》,《国有企业农民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书》,《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和《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等一律停止使用。

  2. 用人单位与原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劳动法》有不一致之处,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中亦应换用新的劳动合同书。

  3. 新签和换用的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机关审查,鉴证后生效,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由各级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仲裁机构处、科,办公室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进行;鉴证时加盖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

  三、 劳动合同期限的商定

  1. 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可签订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届满或工作完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上,十年以内,最少不少于一年。

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订立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招用从事有害健康的工种,岗位上的农民轮换工,订立合同期限最长为八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4. 用人单位与从事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和需要长期保持人员稳定岗位的职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手续

  1, 用人单位招用新职工,可以就近到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收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不受劳动人事厅宁劳人察字1995033号文件规定的劳动合同鉴证管辖范围的限制。

  2, 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登记表”停止使用,劳动行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不再办理企业招用城镇劳动者的审核手续。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工人的,仍按照原自治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4, 用人单位需要招用农村、外埠劳动力,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报经劳动行政机关审批后方可招收。

  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应当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务工许可证”;外埠劳动力来宁务工,应持“外出人员流动就业卡”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

  五、 职工转移手续

  1, 职工转移单位,应当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接收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 城镇户口的职工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单位,不受企业所有制和职工身份的限制。

  3, 职工在自治区内跨市,县转移单位,须经原单位和接收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4, 外地职工转移到银川市工作的,本区职工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转入城镇单位工作的,企业职工转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仍按照原自治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5, 职工转移,统一使用新的“职工流动登记表”,原“职工商调登记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单位审批表”停止使用。

  六、 其他有关问题

  1,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可在停薪留职期满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聘用其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可与其签订借聘用合同。

  2,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3, 解除劳动合同须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并报原合同鉴证机关备案。

  4,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将原合同制职工的15%工资性补贴转化为职工的标准工资或技能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和提高福利待遇,即给原合同制职工每人升半级工资,福利待遇同固定职工相一致。

从1995年1月1日起新招收,分配、安置的职工,不再实行工资性补贴。

  5,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订的“厂规厂纪”和聘用合同、岗位合同等,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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