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地区、部门、单位提出困难企业如何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履行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确保自治区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困难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认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一、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困难企业也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要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事人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对不愿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按新政发[1995]3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对固定工转制中经企业批准辞职的富余职工,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困难企业可按照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所在岗位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频临破产经人民法院宣告法定整顿期间的困难企业,也可按生产经营困难状况,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二、关于劳动合同期间职工的工作内容和有关待遇。
困难企业富余职工或特困企业职工由于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而造成待岗或无岗,其劳动合同期间的工作内容和有关待遇等劳动关系问题应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
在生产经营困难期间,困难企业可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富余职工,并约定职工的工作内容和有关待遇。
1、实行有期限的放假,假期不超过一年。
放假期间,由企业按当地政府确定的基础生活费标准支付待岗工资。
国有特困企业确无力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可按规定从开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职工在放假期间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约定合同期间的工资、医疗、工作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年期满,不愿与原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批准其提前或延长休假,假期不超过两年。
放假期间,发基本生活费。
假期中含产假的,产假期间由企业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工资。
3、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退养期间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照退休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4、困难企业应组织富余职工进行转岗或待岗培训。
国有特困企业培训经费自筹不足部分,可按规定申报劳动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给予补贴。
5、特困企业可组织生产自救项目安置富余职工,对开办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报劳动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提供部分资助。
6、困难企业在转制中要有计划的清退临时用工和外用工,将待岗的富余职工安置到临时用工岗位或离退休人员的原生产工作岗位工作。
7、对放长假或退养期间的职工,在放长假或退养期间,企业和职工本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与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其养老保险费由外单位向职工原单位支付。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专项协议。
困难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困难时期的具体情况约定相应条款。
要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将双方能够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定条款或协商条款进行约定,包括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具体事项。
不能以企业支付工资不正常为由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相脱节。
要切实发挥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对合同期间放长假、离岗退养、转岗培训、脱产学习的职工,除了按正常生产经营情况订立劳动合同外,还要签订放长假、离岗休养、转岗培训、脱产学习的专项协议,明确放长假、离岗休养、转岗培训、脱产学习的期限、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
如有期限放假协议,离岗休养协议,转岗或待岗培训协议,脱产学习协议,等等,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劳动双方签订的专项协议与劳动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各地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新政发[1995]90号文《关于做好国有特困企业生产自救、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要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特困企业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的办法。
要建立特困职工申办个体经营活动所需生产自救费的审批制度,确定借款数额和时限,制定有关的措施和办法。
各级劳动就业保险管理机构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工作,认真解决特办企业中要求自谋职业的特困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资金不足的困难。
各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建立特困企业职工登记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优先介绍符合要求的特困企业职工到需要招聘人员的单位工作,切实帮助特困企业做好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