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沈劳发〔1997〕5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04-01
  • 实施日期1997-04-01
  • 发布机关沈阳市劳动局
正文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根据《劳动法》和配套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审查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用人单位,依据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承包人、租赁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停薪留职工人员、长期病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放长假人员和长期外借、出国人员都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就合同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劳动者在30日内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理由无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6.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困难为拒绝或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确因签订劳动合同有困难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7.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许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

  8.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及时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续订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协商明确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

但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合同中对职工奖惩条款和劳动纪律条款,要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10.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在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具体事项时,需要明确泄漏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11.职工因工作调动、上学、随迁、要解除劳动合同不包括用人单位出资带薪上学,职工调入新单位或重新回到原单位,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

  1.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或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者以及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如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最长不超过8年。

  4.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为该合同生效时间。

  5.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三、关于劳动合同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提前30日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工作或生产确定需要,原则上应续签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当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放长假的或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托管人员,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3.用人单位破产,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用人单位被整体拍卖、兼并的或重新分立新的法人单位,要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4.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和进入破产整顿期间、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要征求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市属国有、集体、三资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核备案;县市、区属企业报县市、区劳动局审核备案。

  5.用人单位通知请假、放长假、长病长休和停薪留职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劳动合同有关签订、解除、终止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职工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 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6.劳动者擅自离职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受理。

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8.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9.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

  10.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11.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审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录用未解除、终止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13.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1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5.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终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档案移交劳动者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逾期不移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关于合同违约赔偿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经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支付赔偿金额。

职工在服务期未满擅自离职,双方有约定服务期和赔偿金额的,按双方约定执行;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支付该项培训费。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0.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关于劳动合同管理

  1.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劳动合同实行档案管理, 有条件的可实行微机处理。

  2.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手续,建立台帐,加强定期考核,并将管理和考核结果作为终止和解除以及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3.用人单位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促进工资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成。

  4.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作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

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

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1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5.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由市劳动局统一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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