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成人社办发〔2014〕22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4-11-05
  • 实施日期2014-11-05
  • 发布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3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有关精神的传达学习

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有关精神的传达学习。要把此次学习作为对标上级要求,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作为全面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有利契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抓好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

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社保基金网络监督系统、智能审核系统的监控预警和数据分析作用,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运行分析和日常巡查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三、充分发挥各级部门的职能作用

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和认真部署本辖区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参保群众等社会各界的作用,主动加强与卫生、药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5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川人社办发[2014]23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医保医疗服务监管工作

该项工作是遏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广大参保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部分省市、区实践证明可行的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人社部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加强协调,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二、着力规范医务人员医保服务行为

各地要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约束功能,按人社部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从签订2015年度服务协议开始,细化协议内容,强化对医务人员医保服务行为的约束,明确违约处置。各地要相应建立医务人员医保服务诚信档案,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要出台医务人员医保服务管理办法。

三、全力推进医保医疗服务实时监控

已经实现医保监管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的地区,要在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实时上传、完善监控规则、加强分析研判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医保医疗服务实时监控实效。其它地区要提请政府加大投入,在2016年底前完成医保医疗服务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将医保基:金的监管‘延伸到定点医院医疗服务环节。

四、切实加强医保医疗服务监督检查

各地要围绕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规范的医保医疗服务,充分发挥经办稽核、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各方面的作用,综合运用约谈、暂停购买违约医务人员医保服务、依约拒付医保费用、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等措施,加大对违约违规支付和骗取医保基金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各地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处理,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五、认真落实医保医疗服务监管任务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将推进医保医疗服务监管工作作为基金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做好内部协调、计划分工、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工作,并认真做好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关工作;各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要将该工作与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并认真做好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该工作作为加强基金日常监管的重点工作,具体落实各项要求;各级信息管理机构要做好医保信息库信息标准化、定点医院信息接口技术规范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管理,落实本统筹地区医保医疗服务监控信息系统立项和建设工作;各级宣传管理机构要加强宣传协调,积极组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

人社部发[2014]5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入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的有效方式,医疗服务监管工作逐步加强。随着全民医保的基本实现以及即时结算等项工作的推进,医疗服务监管的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欺诈骗保等现象有所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推进深化医改,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

一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将医疗服务监管的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依据协议审核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监管与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相挂钩等方式,不断完善协议管理。重点监管参保人员就诊人数,医疗总费用和增长率,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总费用、增长率及占医疗费用比例等指标。在进一步做好住院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门诊医疗服务的监管。

二积极探索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在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协议中约定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探索通过医疗机构将协议管理要求细化落实到医务人员的有效途径。采取将医务人员考评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及医疗费用支付结算挂钩.等方式,鼓励医疗机构强化医务人员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帮助医务人员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医疗保险政策,依规提供医疗服务。

三强化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在告知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权利的同时,明确告知其责任和义务,包括不得出借、转让或恶意使用社会保障卡,丢失社会保障卡应及时挂失,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要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逐步建立完善参保人员诚信记录制度。

二、优化信息化监控手段,建立医疗保险费用监控预警和数据分析平台

四完善医疗保险信息库,促进医疗服务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库特别是药品库、门诊大病疾病库、医务人员数据库等,使用符合全国统一标准的信息代码,做好信息标准化工作。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接口信息规范,力争使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用药原始数据实时上传,消除人为操作因素,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建立医疗保险监控系统,规范医疗服务信息监控标准。在做好社会保障卡发放和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扩展建设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控子系统,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监控提示信息,实现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经办机构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信息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信息纳入监控范围,根据协议管理要求和多发案件特点,建立和完善监控规则,设置监控指标,规范监控标准,通过设置不同的警戒线实现分级监控。

六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经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费用数据分析工作,重点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分析。对医务人员,要重点分析服务人数、人次和增长情况,药品处方情况,以及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情况,对有违规记录,出现次均费用畸高、某种药品使用数量畸高等异常情况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对参保人员,要重点对就医频次、购药数量和金额等信息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控。

三、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七进一步加强经办审核稽核工作。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逐步将对疑点的筛查从结算之后提前到结算过程之中。加大对医疗机构执行定点协议、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等情况的稽核力度。对网上监控发现的疑点和举报投诉的问题等,要及时组织核实情况。对重大案情,要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逐步形成程序化、规范化的稽核机制。

八严格医疗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研究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行情况’,逐步完善工作手段。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执行、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违规支付和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九探索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拓宽社会监督途径,创新社会监督方式,通过组织专家评议、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保险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十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提供医疗服务。结合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继续推进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鼓励医务人员为参保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服务,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四、分类处理监管发现的问题,妥善解决争议

十一及时纠正不合理行为。对疑似不合理的诊疗、住院、用药、收费等行为,经办机构要查明实际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实存在问题的,可约谈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

十二依规处置违约问题。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规定,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相应采取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措施。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医务人员,情节较轻的,经办机构可建议其所属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或多次违约的,经办机构可直接约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性强且造成医疔保险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可按照协议规定暂停其医疗保险实时结算资格或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拒付费用等。

对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暂停实时结算及拒付费用的医务人员,经办机构要督促及时整改,跟进了解整改情况,在确认问题已经解决、漏洞已经弥补、风险已经排除后,可恢复其医疗保险实时结算资格。经办机构在改变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结算方式和终止协议时,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坚决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侵害医疗保险基金的问题,在经办机构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一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涉及卫生计生、药监、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均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四规范移交处理办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涉嫌违约的问题,要责成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处理。经办机构作出停止医务人员医疗保险实时结算资格、拒付费用,终止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经办机构发现涉嫌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将调查资料形成正式材料一并移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对移交处理的各类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沟通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十五明确争议处理程序。定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处置有争议的,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对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争议协调处理的最终单位。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以后,处理对象应当执行;逾期不执行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督促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加强配合,协同做好工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是遏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落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督促、指导省内各统筹地区开展工作,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各统筹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建立并逐步完善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网上监控。

十七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加强配合,整合信息资源,分享通过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网上监控等途径发现的医疗服务异常情况,协同做好查处工作。要加强与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外部协作,建立医疗保险联合反欺诈工作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动联查联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八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传递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的信息,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度,减少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要加强教育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导向,提高全社会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诚信自律、合理就医、依规提供服务、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自觉抵制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

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医疗保险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信息中心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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