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4-12-01
  • 实施日期2015-01-01
  • 发布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我市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得到较好保障,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职工医疗保险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用人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一次性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自2015年1月起,退休人员不包含已提留大病医疗互助费的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从其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取。退休当年已由单位一次性缴足的,退休当年不再扣取。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时告知并催缴。逾期不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除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允许暂缓缴费的用人单位及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以外,其他欠费的用人单位从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下月起,系统自动对该单位进行识别和封锁,停止欠费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用人单位缴清欠费后系统按政策规定自动解除封锁。

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及大病医疗互助欠费,不影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非用人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正常足额缴费的,须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并开通其单位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

三、全面落实缴费年限制度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规定,全面落实缴费年限制度。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不足实际缴费年限,以各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医保退休待遇支付手续。其中市本级参保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严格遵照以上规定核定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以及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