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1〕17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1-12-15
  • 实施日期2011-12-01
  • 发布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正文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公益性岗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的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调整后的全省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100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每人每月1010元,海西州、玉树州、果洛州每人每月1020元。

调整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公益性岗位劳动者的民生关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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