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劳社办〔2004〕2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3-01
  • 实施日期2004-03-01
  • 发布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行为,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第15号令)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的意见(鲁劳社〔2002〕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管理的通知》(鲁劳社函〔2003〕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二、申请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先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附表一);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

  3.《工作人员简历登记表》及资质证书,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职业(介绍)指导、法律、外语、财会专职工作人员要有相关资格证明;

  4.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6.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7.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8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机构所提供的材料、经营场所以及人员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申办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

  三、申办机构应自领取劳动保障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30日内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自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案表》(附表二)报省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备案,同时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四、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以及为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取得《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代为组织招聘境外就业劳动力,应认真审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境外雇主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境外就业招聘原始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等,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为其组织招聘。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代为组织招聘境外就业劳动力的单位,每季末要将介绍情况(附表三)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大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予以取缔。

要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档案及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境外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培训,增强执行境外就业中介有关政策规定的自觉性。

各境外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境外就业中介的有关规定开展中介活动,对违反规定,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略)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案表(略)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招聘单位)工作情况统计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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