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1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取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发的《专业经纪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从事职业指导、法律、外语、财会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二、申请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
备用金由申请机构在接到初审合格通知后,于10日内缴存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专门账户。
未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三、各地有关机构在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成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时应事先征得各地、州、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
四、申请机构或其它机构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申请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机构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证明。
备用金存款证明应为银行存款证明,不得以有价证券或资产抵押。
五、申请机构在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后,应在3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在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分别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公安厅备案。
六、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及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
各地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须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无批准文件,一律不得擅自发布。
八、《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经营每满一年后30日内,认真填写《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年审手续。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境外就业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如实提交上一年经营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对年审不合格或不按时年审的,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九、各地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使社会广泛了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和经营管理规定,协助申办机构做好从事境外就业的申请准备工作。
各地如发现未按《规定》设立的境外中介机构,可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查处,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境外就业市场的良好秩序,切实保护公民出境就业的合法权益。
附件:1、《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2、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3、境外就业确认书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式样
申请材料目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劳动保障部请示附件一
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附件二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附件三
四、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
五、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含行政区域的可行性报告附件五
六、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附件六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附件七
八、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件八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认定报告及银行出具的存款开户证实书附件九
十、省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函或相关证明附件十
注:1、以上各附件为必备材料,并按上述顺序装订
2、申办机构可根据其特点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一资格认定报告
附件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历表
附件四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
附件五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附件六公司章程
附件七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附件九××省市、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境外中介机构备用金认定报告
附件十公安机关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意见表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