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我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1〕10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1-07-05
  • 实施日期
  • 发布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青企业:

根据《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规定,在调查、分析2006年—2010年的全省职工工资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等情况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人社部函〔2011〕176号,现予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预警线上线为20%;

二、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中线为13%;

三、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5%。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指导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围绕基准线,在上、下线之间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在预警线以内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促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其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不高于预警线上线。

全省各类企业要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经营者与工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201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管理政策规定,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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