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吉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吉人社办字〔2011〕13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1-05-09
  • 实施日期2011-05-09
  • 发布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emsp;emsp;现将全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msp;emsp;一、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emsp;emsp;1.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0%; 

emsp;emsp;2.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5%;

emsp;emsp;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

emsp;emsp;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emsp;emsp;二、认真制定职工工资增长计划

emsp;emsp;企业要依据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实现利税目标,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emsp;emsp;三、严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emsp;emsp;企业要按照《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合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营情况,可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emsp;emsp;四、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

emsp;emsp;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与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挂钩,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按规定落实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也不能被评选为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单位。

emsp;emsp;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宣传,使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充分了解工资指导线对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emsp;emsp;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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