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劳〔1997〕5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04-17
  • 实施日期1997-04-17
  • 发布机关青岛市劳动局
正文

  各市、区劳动局,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的参保工作,现就贯彻《青岛市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实施范围

  1.《暂行办法》适用于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从业的人员。

  3. 自由职业者指虽无固定工作单位,但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各种合法的社会劳动,有相对固定劳动收入的劳动者,如律师、个体行医者、家庭教师、保姆及其他务工经商者等。

  3.失业职工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或从事其他合法劳动,其养老保险可按《暂行办法》执行。

  二、 关于社会保险登记

  1.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均需到街道乡镇劳动管理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体业主应携带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居民身份证,到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管理所办理登记;自由职业者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从业手续,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管理所办理登记;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亦应当按上述办法办理。

  2.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街道乡镇劳动管理所负责集中到驻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并负责将手册和填好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卡一并发给参保人员。

  三、 关于养老保险缴费

  1. 参保人员可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同时缴纳当季的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持社会保险登记卡和支票或现金到办理登记的街道乡镇劳动管理所缴费。

有条件的也可一次预缴半年或一半的费用,但不得拖延缴纳。

参保人员缴费后,由街道乡镇劳动管理所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

  2. 街道乡镇劳动管理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填写《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增减变化表,将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上缴驻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给予打印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

  四、 关于个人帐户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从参保人员缴费之日起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原已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并已有个人帐户的,原帐户的储存额予以保留,从再次参保之日起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前后累计计算。

  五、 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暂行办法》实施后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发;《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人员,其养老金的计发按国家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应过渡办法执行。

  六、 关于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乡镇劳动管理所应设专人负责社会保险工作,并在驻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个体业户、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等具体业务工作,以及退休人员的社会管理服务。

其管理服务费暂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基金收缴额度和《青岛市管理费支付办法》提取下拨。

各市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对街道劳动管理所的基金收缴和管理费使用情况按期进行检查审计。

  各街道乡镇劳动管理所站从事社会劳动保险的专职人员应由所在市、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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