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劳社〔2001〕19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1-11-28
  • 实施日期2002-01-01
  • 发布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

  从2002年1月1月起 ,我市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为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征缴管理

  一缴费标准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均以个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和自由职业者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由业主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大额医疗救助金暂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其中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由业主代扣代缴。

  二征缴管理

  1、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一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手续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街道劳动管理所,下同负责代理。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个人档案由参保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管。

  2、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应于每月5日前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金缴至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亦可每季度或半年一次性缴纳,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出具收据。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收缴的医疗保险费汇总上缴所在地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从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救助的,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不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间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二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参保含大额医疗救助三个月以上重新参保缴费的,其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办法计算。

其中,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相当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的医疗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2000元;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相当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的医疗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4000元;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相当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20%的医疗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6000元;缴费满三年以上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得间断缴费。

间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重新参保按上款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四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及以上的,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发布前,原已参加大病医疗统筹,2000年7月1日后按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过渡时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劳社发[2000]122号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改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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