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治疗工伤挂号费等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6〕18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6-08-31
  • 实施日期2016-08-31
  • 发布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近来,部分工伤职工反映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废止后,各区县在结算工伤诊疗项目时标准不一致。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现就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挂号费等有关费用支付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治疗工伤产生的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职工治疗工伤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新增部分工伤医疗服务和康复项目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146号执行,国家或我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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