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阳府[2000]34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10-12
  • 实施日期2000-11-01
  • 发布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发[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则方案》粤府[1999]31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凡在本市境内所有党史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阳江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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