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局处室、单位: 现在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规定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18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 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我厅名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是指根据立法目的、原则, 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 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 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没有 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设定该项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目的,又要实现社会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先经责令 改正仍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作出处罚。
第七条 适用自由裁量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具体的事实、情节和理由。
第三章 自由裁量的适用标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 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一二四五项条件,有法定标准、额度的还需满足第三项条件。未直接侵犯人身权、 财产权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四五项条件,有法定标准、额度的还需满足第三项条件。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六七八项条件: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 5 人的;
二涉案金额不足 1 万元;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 3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2 个月的;
五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六危害后果可以完全消除的;
七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 人数、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决定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分为三档: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在情节严重基础上予以考量。
第十条 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 10人的;
二涉案金额不足 2 万元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 5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个月的;
五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六经批评教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
七危害后果较轻的;
八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九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十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轻的因素。
第十一条 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 10 人以上不足 30 人的;
二涉案金额 2 万元以上不足 5 万元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 50%以上不足 10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不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七经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稽核
退款通知,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
八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九同时发现存在两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十引发不足 30 人群体性事件的;
十一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的因素。
第十二条 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 30 人以上的;
二涉案金额 5 万元以上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 100%以上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同时发现存在三项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八特殊劳动保护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职工的;
九采取逃匿、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转移处分财产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十经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追回决定,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
十一引发 3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十二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 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违法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予以处罚的,应依照前款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后,才能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依法减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的下 一档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依法从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或者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第四章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对处罚建议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复杂、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制作、保存《复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集体讨论记录》。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中“以上”、“以下”、“内”、“至” 的上限数均含本数,“至”的下限数、“不足”不包含本数。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省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等相关机构应指导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规范自由裁量权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修订编制本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