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1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0-03-31
  • 实施日期2010-04-01
  • 发布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

二、。

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3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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