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6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6-06-24
  • 实施日期2016-07-01
  • 发布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4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