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宁劳人(培)字〔1994〕31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4-10-20
  • 实施日期1994-10-20
  • 发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正文

  此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银川、石嘴山市劳动局、人事局,各地、县区劳动人事处、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总公司,宁夏军区后勤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加强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工人考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劳动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区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和《规定》,进一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摆正《条例》和《规定》的关系,组织、指导、协调好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继续发挥各级工人考核组织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工人考核组织,对原已批准的工人考核组织,可继续工作,对未经批准和新组建的工人考核组织,要正式报相应的上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述批准。

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过渡。

  二、 各地、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布局、数量、鉴定工种范围、数量等,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批准后实施。

  三、 目前,国家首批公布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五十个工种,并已制定了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及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和按摩师九个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我区具体情况,拟在五十个工种范围内选择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和车工、钳工、电工、焊工、汽车驾驶、汽车维修工种作为我区职业技能鉴定的试点工种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试点方案另文下发。

对于未列入的试点工种,其考核仍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由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按本《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在试点期间,技师、高级技师的任职资格考评暂按原来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属于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可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试点范围和意见,报请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批准后执行。

  四、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同时,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管理,对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术培训班实行许可证制度,制止滥办班、乱收费的现象。

各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劳动监察对未按规定办班、未按本《办法》核发或伪造、伪制、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中的罚则进行严肃处理。

  五、 根据《规定》要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拟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在机构暂未批准前,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指导、协调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地、市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组建当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自治区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根据《办法》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建立条件,对提出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在年内进行实地考察、资格审查,符合建所条件的,批准建立我区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并正式挂牌运行。

  六、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实现劳动力管理科学化的一项新的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转变工作职能。

加强对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了解、认识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任务,确保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行。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

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劳动部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以及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甘情愿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结结业生;

  二 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

  三 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的人员;

  四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军地两用人才、相关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从事技能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 申报条件:

  1、 凡学徒工学徒期满和经各类培训机构培训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2、 凡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七年及以上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行业工种或国家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工种规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 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 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五年及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及以上行业工种或国家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工种规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经正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4、 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符合技师任职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职业技能鉴定;

  5、 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符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职业技能鉴定;

  6、 有特殊贡献或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市、自治区行政级技术比赛获得名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中级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高级及以上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时间间隔限制,申报晋升技术等级或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 申报程序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向工种、等级对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报名,出具本人身份证、《技术等级证书》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交本人近期底版照片三张,经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方式参加鉴定。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一 鉴定内容:

  1、 技术等级的鉴定分初级、中级、高级。

鉴定内容以劳动部颁发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

具体内容分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2、 鉴定技师的内容,以国家劳动部有关技师、高级技师的规定和《自治区技师考评工作规范》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高级技师须考核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掌握及运用绝招特技和实践经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综合能力;从事特种作业的还须考核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二 鉴定方式:

  1、 技术等级的鉴定方式。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经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口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作加工进行。

经相应的劳动部门批准,也可采取模拟操作、答辩的方式进行。

  2、 技师资格的鉴定方式:

  〈1〉、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生产业绩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

  〈2〉、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

  〈3〉、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

  技术业务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技师加工作业绩考核,各项成绩均在六十分以上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八十分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同时发挥各行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各项工作。

  一 劳动行政部门

  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综合管理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布局;

  2、 制定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

  3、 对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4、 负责组建和管理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5、 审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所站标牌;

  6、 负责管理承担高级技术等级考核,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7、 负责审批鉴定各级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为考评员的资格,核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及胸卡,管理鉴定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员;

  8、 审批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核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当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对当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2、 报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查批准后,负责组建和管理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指导其工作;

  3、 组织报批和管理当地承担初、中级技术等级考核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4、 审核上报当地承担初、中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考评员资格人选,并对考评号进行管理;

  5、 核发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二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业务指导的中心机构,和自治区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管职责是:

  1、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 指导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工作;

  3、 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性管理文件和规定;

  4、 指导承担高级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工作;

  5、 组织编写和审定国家职业技师鉴定题库以外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负责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试题;

  6、 组织实施对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7、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8、 推动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9、 组织制定不同行业、专业工种和不同等级类别的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

  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本地、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 组织指导本地、市鉴定初、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工作;

  3、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4、 推动本地、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

  一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建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负责人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员;

  2、 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操作设备和场所;

  3、 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 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建立程序

  1、 符合条件的部门、行业,大、中型企业、科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包括技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所,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权限,均可以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所站书面申请。

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建所站呈报表》。

  2、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

  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条件和布局规划,对申请建所站的单位进行全面考察,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办法审核批准,并确定其鉴定工种专业、范围、等级或类别,颁发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于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由劳动部统一定制。

  3、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工作规划

  〈1〉 必须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鉴定质量;

  〈2〉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在考核鉴定前,向劳动行政部门呈报考核计划,考核鉴定完成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考核鉴定书面报告;

  〈3〉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定期组织鉴定。

具体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布公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单位有特殊要求,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4〉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享受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 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6〉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试题组织考核,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7〉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鉴定和聘用。

  一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选择要严格条件,从社会各行业的名人名师中选聘,实行考评员资格证书制度。

  二 考评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并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证书;对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三 考评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根据其所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报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考评员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胸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胸卡,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重新审核。

  四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聘用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从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选聘考评员,并签订聘用合同。

每次考评时采用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考评小组。

初级考评小组由7—9人组成,中级考评小组由9—11人组成,高级考评小组包括技师考评组由11—13人组成。

  五 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对不符合考评员条件或违反考评员工作守则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消考评员资格,收回证书及胸卡。

  六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统一培训、统一考核。

培训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鉴定的规范、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人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知识等。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凡国家已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工种一律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国家尚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工种,可先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名师,按照劳动部编制的技能鉴定规范命题。

其他工种按照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编制考核大纲和试题。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

  第十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单位招工录用上岗、任职资格、工资分配的依据之一,从事技术工作的个体经营者其上述证书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年检的有效证件。

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劳培字[1992]1号,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核发;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三 全区统一使用劳动部和人事部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四 经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合格者,应列表造册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印章后,报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指导中心审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应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考核机构栏盖章,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技能鉴定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场地、设备、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消耗等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和考评员津贴标准,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根据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按照不同工种专业等级、类别的实际提出初步意见,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核后,会同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从社会招生举办涉及技术等级考核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须经具有核发相应证书权限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办班许可证,方可在规定范围内招生。

  第十三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评估制度。

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情况;鉴定所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鉴定设备及检测手段;考核收费、考核档案、原始资料、鉴定所站的工作制度以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

对成绩显著的鉴定所站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所站限期整顿,或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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