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桂政劳办字〔1999〕7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9-06-30
  • 实施日期1999-06-30
  • 发布机关自治区劳动厅
正文

  各地、市、县(城、郊区)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行政处罚法》和原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即将施行的国家《行政复议法》,指导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听证会规程(参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适当、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原劳动部的《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听证范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主持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三条 本自治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责令停产、停业;

  (二) 吊销许可证;

  (三) 作出以下数额罚款的:

  1.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含本数以内,下同)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的;

  2. 地、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两万元以上罚款的;

  3. 市辖区、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两万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七条 凡符合第六条所列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连同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于告知书发出前两天把有关情况通报本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在《送达回证》上直接签注听证要求,也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后3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当事人不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其他申请、要求,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办案机构的执法人员做好笔录,并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确定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办案机构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应在3日内受理,并将全部案卷材料及听证申请送交本部门法制机构。

  第三章听证人员和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或法制机构负责人指定一人担任(如案件需要,也可再指定一至二名听证员)。

此外,还应指定一名听证记录员,承担听证笔录的制作。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听证记录员应从本行政部门的下列人员中指定:

  (一) 本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的公务员;

  (二) 未设法制机构的,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的公务员;

  (三) 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其他非参与本案调查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本案调查人员;

  (二) 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

  (三)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听证的人员。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的回避,由行政部门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再议。

但行政机关维持原决定的,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听证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指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其是否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参加听证。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听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前两日内向举行听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不能参加听证的,必须实行全权委托。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决定听证的延期以及恢复听证的时间;决定听证的终结;

  (二) 通知听证参加人有关事项;

  (三) 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 接收有关证据;

  (五) 维持听证秩序;

  (六) 保守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 就案件的处理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并向本行政部门领导提出书面建议;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和承担前款第(二)、(四)、(五)、(六)、(八)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代理人;

  (二) 申请回避;

  (三) 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 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五) 最后陈述;

  (六) 按时参加听证;

  (七) 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八) 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移交的案卷材料和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后,一般应在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确定后,应当及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提前通知办案机构调查人员,请案件调查人员做好听证准备。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必须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 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 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政府机关设立的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情况、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由听证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并核实身份。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由听证主持人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 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 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 听证进行期间禁止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包括手提电话、寻呼机、无绳电话、对讲机等);

  (五) 对违反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七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听证。

  (二) 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与违法事实有关的证据、依据,同时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理由。

  (三)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发表意见,进行申辩,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出示新证据。

  (四) 当事人和第三人陈述对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结果的意见。

  (五)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等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

  (六) 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互相质证、辩论,也可以向在场的证人、利害人、勘验人发问。

  (七) 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意见或者作最后陈述。

  (八)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活动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或者补正,确认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签名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证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延期举行听证:

  (一)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期听证的,或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调取新的证据的;

  (三) 当事人提出延期申请理由充分的;

  (四)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通知时间不受提前7天发出通知的限制。

  第六章听证结束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材料一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听证案由;

  (二)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 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 听证经过;

  (五) 案件事实、证据;

  (六) 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听证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案情进行评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重大案件应提交厅(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听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由办案机构拟写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听证案件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将有关听证材料在案件归档时一并入卷,并将《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地、市、县(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在听证并作出处罚决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听证报告及处罚决定书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听证期间的计算和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听证会规程(参照)

  【一、 听证准备】

  [听证会开始前5分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进入会场就座。

随后记录员告知听证参加人进入会场就座,再请听证参加人填写《听证参加人名单》,并核实参加人身份。

在此同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听证主持人:各位请安静,现在宣布听证纪律:

  1. 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 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 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 听证进行期间禁止使用无线通讯设备(包括手提电话、寻呼机、无绳电话、对讲机等);

  6. 对违反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在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退场。

  [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参加人的到会情况。

]

  记录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全部到会,听证准备就绪。

  【二、听证开始】

  [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然后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听证主持人:听证会现在开始。

  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对XXX一案(案由)公开(不公开)进行听证。

  当事人XXX,因XXX事一案(案由)向本厅(局)要求听证,本厅(局)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不公开)听证。

本案由XXX担任听证主持人(XXX担任听证员),XXX担任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

(今天参加听证的还有鉴定人XXX、勘验人XXX、翻译人员XXX,并介绍他们的单位及职务)。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享受有以下权利:

  1.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3. 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4. 最后陈述。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2. 如实陈述事实和回避主持人的提出。

  当事人XXX或其代理人XXX,你对上面所宣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名单是否申请回避?

  [当呈人申请回避需说明理由。

如果所陈述理由不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的,听证主持人可当场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如果所陈述理由属于《听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范围的,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20——30分钟;期间,把有关情况向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请示。

经领导决定,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在继续听证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认为理由成立的,决定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延期听证;如果由于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一时难以决定的,也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延期听证。

]

  【三、调查质证】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调查人员简要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有第三人,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

]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当事人和第三人陈述对鉴定结论和勘险结果的意见。

  [当事人和第三人陈述对鉴定结论和勘验结果的意见。

如有异议可提出重新鉴定或重新勘验的申请。

]

  听证主持人;现在进行质证,下面由案件调查人员出示有关证据,并说明证据所证明的案情。

然后把有关证据交由本听证会审阅。

  [案件调查人员把证明材料编好序号逐一说明并出示。

案件调查人员出示证据后,交由听证主持人审阅。

审阅后,听证主持人指示工作人员(或记录员)将证明送至当事人处查验。

]

  [询问当事人意见。

]

  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对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

  [当事人逐一对案件调查人员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当事人如有证据,可以出示并阐述,然后交由听证主持人审阅。

审阅后,听证主持人指示工作人员(或记录员)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送至案件调查人员处检验并询问案件调查人员意见,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依次类推。

]

  [质证结束后进入申辩阶段。

]

  听证主持人:一在开始辩论。

下面先由案件调查人员发言。

  [案件调查人员发言。

]

  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员的发言有何意见?

  [当事人(代理人)发言。

然后听证主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员的意见,依次类推。

引导双方互相辩论,并制止辩论中与本案无关和进行人身攻击的发言]。

(注意:双方自行发言时必须征求听证主持人的允许才能得以进行。

  [双方辩论结束后,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无补充辩论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

  【四、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辩论现在结束,下面(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顺序)作最后陈述。

先由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案件调查人员陈述。

依次类推,各方面陈述完毕。

]

  【五、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现在宣布听证结束,由听证参加人核对笔录。

  [记录员将笔录送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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