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桂政劳办字〔1999〕3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9-04-13
  • 实施日期1999-04-13
  • 发布机关自治区劳动厅
正文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部长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第二条 缴费单位都必须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中央、自治区直属的缴费单位和社会保险登记采取正、副本办法。

由缴费单位到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保险登记正副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向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待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按实施方案规定申报缴纳。

  地、市直属的缴费单位不在地、市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登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自治区煤炭、农垦、林业三系统所属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另行规定。

  第四条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缴费单位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到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表。

缴费单位根据登记表的内容逐项填写报送社会保险机构。

  社会保险机构对登记表进行逐项审核合格后,予以批准登记,并发给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五条 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缴费单位持发生变更的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机构申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缴费单位根据登记表的内容逐项填写后报送社会保险机构。

  社会保险机构对登记表进行逐项审核合格后,予以批准变更登记。

如需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发给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缴费单位持单位注销的有关证件及法律文书等材料,到社会保险机构申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缴费单位将注销的原因、依据、日期填写清楚。

  社会保险机构对登记表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批准注销登记,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全区统一编号。

具体编码办法见附件一。

  第八条 缴费单位除按《暂行办法》规定,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以及职工调动手续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外,在办理劳动工资报批、劳动监察年审手续等劳动社会保障业务时也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九条 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尚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可暂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有效批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宜。

  附件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办法

  一、 第一层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简称“桂”标志。

  二、 第二层次:为地区、市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其中,南宁市01、柳州市02、桂林市03、梧州市04、北海市05、防城港市06、钦州市07、贵港市08、玉林市09、南宁地区10、柳州地区11、贺州地区12、百色地区13、河池地区14、中区直15。

  三、 第三层次:县市或城区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由地区、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城区的多少以及具体情况,从01至99安排。

具体安排后要报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四、 第四层次;为单位类型代码,用英文字母表示。

其中,企业A、机关B、事业单位C、社会团体D、其他E。

  五、 第五层次:为企业代码,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从0001—9999安排。

  六、 举例:

  南宁市新城区假设南宁市社保所确定新城区代码为03,某一企业第一个在南宁市社保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那么,南宁市社保所应给予该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为:0103A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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