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桂劳社发〔2003〕4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已失效
  • 发布日期2003-03-01
  • 实施日期2003-03-01
  • 发布机关广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正文


  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加强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社[2003]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企业(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后10日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单位),每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册(样表见附件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在《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
  第六条企业(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时,凭(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和《审核证明》核实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季后1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企业(单位)缴费证明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八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技企业(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手续和提供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3年底。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停止支付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至2005年底。
  附件:1、《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略
  2、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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