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改制企业一次性领取医疗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5〕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1-24
  • 实施日期2005-01-24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改制企业一次性领取医疗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改制企业一次性领取医疗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04年12月20日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来信来访反映,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3号下发以前,其所在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一次性向他们发放了2000元至3000元,作为他们退休后的终身医疗费。现他们年事已高,且身体多病,原给的医疗费早已用完,要求解决他们当前和今后的医疗问题。对此,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改制企业一次性领取医疗费的退休人员,其所领取的一次性医疗费经审核确属使用完毕的,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领取一次性医疗费的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后,其余命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领取一次性医疗费的退休人员,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企业存在的,由原企业缴纳;原企业重组的,重组后企业有国有资产的,所需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扣除;原企业已破产、关闭、解散的,从企业善后处理事项中协调解决。

四、重组企业无国有资产的、企业实无力解决的,由其主管部门负担;其主管部门无力负担的,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给予保障。

五、各级政府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和改制企业一次性领取医疗费的退休人员的医疗问题,要当作一项执政为民的重要任务来落实。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医疗问题。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