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军队复员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也是促进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军队复员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关心军队复员干部,多次指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复员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为认真组织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军队复员干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承担此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复员干部军龄登记工作
请尽快通知户籍在本辖区风军队复员干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军官复员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
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军队复员干部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和台帐,准确记录复员干部的出生年月、军龄等个人信息,复员干部的出生年月、入伍时间、复员时间、原所在部队名称番号、级别等个人信息均以军官复员证记载为准。
户籍在县、乡的复员干部的军龄登记工作,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三、全力做好复员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工作
一对截止2005年12月31日,已达到或者超过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下同和缴费年限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下同的复员干部,原则上可以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放宽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二对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未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复员干部,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6号的规定参保缴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按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前溯不得超过2006年1月1日;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不愿意继续参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军龄封存手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对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未达到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同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复员干部,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6号的规定参保缴费,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队复员干部,应在复员到地方后3个月内,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军官复员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并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37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6号的规定参保缴费。
四、关于工作完成的时间和进度要求
这次开展军队复员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和指导,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上门服务。
此项工作务必于2008年6月15日之前完成,并于6月20日前将本地市所属军队复员干部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有关情况和花名册样表附后,以书面形式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处,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此项工作的完成。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区劳动保障厅社保处联系。
联系人:杨秀进
联系电话:6865517 传真:6865227
邮箱:
附件:全区军队复员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登记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