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解决好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政发〔1999〕11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9-06-09
  • 实施日期1999-06-09
  • 发布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解决好我市当年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认真解决好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8]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既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又要严格控制人口盲目增长的原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新生婴儿登记出生及未成年人投靠的户口问题

  (一) 自1998年7月22日起,实行新生婴儿登记出生落户随交随母自愿的政策。

凡1998年7月22日后(含7月22日)出生的婴儿,可凭落户介绍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其中,已随母登记户口的,可于1999年8月31日前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再要求申请随父(母)进市的,均按原有投靠规定办理。

  (二) 凡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随母登记户口后又要求随父进市落户的,可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按原有投靠规定逐步解决其随父进市落户问题。

其中,对7周岁(含7周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为照顾其进市入学,优先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二、 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户口问题

  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需要投靠配偶进市落户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结婚3年以上的,可准于落户。

  实行婴幼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后,夫妻两地分居家庭的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矛盾已基本解决,故今后对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进市落户者,不再予以政策性照顾。

同时,为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进市,对审批婚嫁农迁农进市落户者也从严掌握。

  三、 关于老年人进市落户的户口问题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年公民,要求投靠子女进市落户的,可按原老年人投靠成年子女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

  (一) 经批准进市安置的退离休人员(含部队退离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及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子女,仍按原有规定予以照顾;

  (二) 达到规定条件,且原系本市迁出的上山下乡或支边知识青年(下同),可照顾按随迁办理。

  四、 关于投资、购房入户的户口问题

  (一) 港、澳、台及国外客商来青投资3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每达到20万美元,可准许其下列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取得1个常住户口:

  1. 投资人在青企业所聘用的主要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2. 投资人在省内的三代以内亲属。

  每个投资企业原则上办理5人为止。

  (二) 对国内客商、个体私营业主来青投资申请迁入户口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意见》(青发[1998]12号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青政发[1998]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1998]4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照本条前列规定投资申请进市落户的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政策上予以照顾。

  (三) 在本市购买内销商口住宅的公民,要求迁入户口的,按《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口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青政发[1998]18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1999]3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关于人才引进的户口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推动我市跨世纪人才工程的建设,将引进人才的范围,由“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放宽到“企事业单位引进的45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本科学历的人员”。

  因人才引进随同调入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其中,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普通本科以上学历)或留学回国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予以照顾。

  鉴于目前我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师资已基本饱和,因而对普通专科学历的中学一级教师进市不再予以政策性照顾。

  六、 关于其他人员进市的户口问题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8]108号文件中关于“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及威海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通知规定,本着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原则,从严掌握落户条件”的精神,对低学历者或因其他原因要求进市落户的人员,要从严掌握。

  七、 其他有关问题

  以上规定适用于市内四区及高科园。

各市及黄岛、崂山(不含高科园)、城阳区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提出本市、区的贯彻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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