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附通知、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8-08-19
  • 实施日期1998-08-19
  • 发布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户口管理gt;策的调整,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给予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通知》精神,认真研究,尽快制定调整有关gt;策,并结合“学东莱”活动,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

有关户口gt;策,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口问题。

二、加强出生登记工作,落实好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gt;策。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如要求随父落户的,均按《通知》精神执行;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前出生未落户口或已随母落户,现要求将户口迁至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儿童,各地要先调查gt;底,待公

安部制定下达具体实施办法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给予解决;对达到入学年龄及有其它特殊情况急需落户的,可优先给予解决。

三、调整有关户口迁移gt;策,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放宽“三投靠”落户人员结婚年限,夫妻年龄等审批条件,对于55周岁以上老年人再婚申请投靠落户的,应准予落户。

四、要严格审批制度,认真审查有关证明材料,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要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登记制度,加强廉gt;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国家有关户口gt;策,真正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