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闽劳社文〔2006〕8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6-03-29
  • 实施日期2006-03-29
  • 发布机关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主要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包括: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装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 工。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由国家正式分配在集体企业的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本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并已进行失业登记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一由符合以上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必须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下岗或失业证明。

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其他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交企业开具的下岗证明和《失业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提交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交享受低保证明和《失业证》。

  2、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3、户口簿及复印件和本人卫寸黑白照片2张。

  二街道乡镇人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申请人员的条件,特别是就业状况和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审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所在的社区张榜公示3天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定。

  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人交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发放。

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有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人员,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未设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企业,经劳动保障部同意,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出具下岗失业证明,比照以上程序,由企业直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中央属、省属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各地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证程序,明确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各环节的具体时限。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领用《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具体化编号和编号办法仍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工作的通知》闽劳社办〔2002〕226号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和监管。

《再就业优惠证》须经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照片处加盖骑缝钢印后生效。

  二《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转让、出租、涂改、私自变更等形式转给他人使用或骗取国家优惠政策。

  三《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再就业优惠证》仍使用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审批和发证截止时间到2008年12月31日。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

提供扶持政策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对达到法宝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或出现死亡、个人主动放弃享受政策等情形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并通知有关政策执行部门。

个人或单位丢失证书再次申领证时,须由丢失者或单位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证书。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与用人单位录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将《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保管。

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灵活就业的“非正规劳动组织”或“劳务派遣组织”、“劳动人事代理组织”保管。

  五各地要加强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审核,严格申领条件,对2005年底前已享受原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人对未到期的,要按《通知》和《意见》及其他配套文件的规定,累计享受3年到期后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对省政府闽政〔2006〕5号文件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是否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由各设区劳动保障局自行确定。

  六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并定期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

对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本级游动保障网上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配备专门人员,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资料及时输入,以便查询。

  七《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由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要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认真开展《再就业优惠证》年检。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其主要对象是上年度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所有人员,发证部门对年检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未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

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人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依托企业、街道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采取各种宣传途径,使下岗失业人员知晓国家扶持政策及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和程序,使《再就业优惠证》真正起到助困扶弱、促进就业、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

  附件:《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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