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策性破产企业一次性缴纳企业已离退休人员所需养老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8〕8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8-12-29
  • 实施日期2008-12-29
  • 发布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维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确保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及时足额收缴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政策性破产企业一次性缴纳企业已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破产企业范围。

政策性破产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列入破产计划的企业。

  二、一次性缴纳企业已离退休人员所需养老费用标准。

政策性破产企业一次性缴纳企业已离退休人员所需养老费用标准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5%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由企业交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三、审核程序。

政策性破产企业申报缴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企业破产计划;

  2、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破产的批复;

  3、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4、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凭证;

  5、企业申报缴费情况报告。

  申报缴费的破产企业由设区市和扩权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省本级统筹的破产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审定。

企业根据审定的批复及时到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定批复和缴费到账凭证方可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手续。

  政策性破产的顺利实施,事关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严肃纪律,严格按照政策做好审核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确保离退休人员所需养老费用的及时足额收缴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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