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企业职工获准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沪劳保发(95)6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5-07-25
  • 实施日期1995-07-01
  • 发布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市侨务办公室
正文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侨办,各企业主管局公司、集团: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离职费以出境定居前本人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

由于近年来企业职工的工资构成发生变化,经研究,对本市企业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其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企业应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计算基数的口径的70%作为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基数。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发放的各项物价补贴不再发给。

  二、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当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三、计发一次性离职费的其他问题,仍按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对企业职工获准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计发问题重新作出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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