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10)1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0-03-09
  • 实施日期2010-03-09
  •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10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