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鉴定费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劳鉴字〔1993〕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3-03-05
  • 实施日期1993-03-05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
正文

  根据新政办[1991]93号文件规定,商请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现对劳动鉴定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鉴定费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按规定收取,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各地要做好劳动鉴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严禁挥霍浪费。

要加强财产管理,对设备、用具等财产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各级劳动鉴定费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同级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劳动鉴定的使用范围:

  1.用于劳动鉴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奖金、福利。

  2.用于办公、会议、出差等公务开支。

  3.用于在劳动鉴定工作中,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

其标准为自治区鉴定一人支付20元,其中:80%付给专家本人,20%付给专家所在单位的医务部门;地、州、市鉴定一人支付15元;县市鉴定一人支付10元。

  4.用于被鉴定者所需的检查费。

  5.用于在进行劳动鉴定工作时,专职工作人员联系劳动鉴定业务、接送被鉴定者和专家所需的交通费含汽油费、材料费、修理费。

  6.用于鉴定者的误餐费。

  7.用于专业设备购置费,购置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所需的办公设备和简易医疗器械。

  8.用于劳动鉴定资料的购买、印刷、影印、复制费。

  五、劳动鉴定费的会计制度,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办理,根据劳动鉴定费的开支范围,确定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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