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劳〔1998〕5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8-04-09
  • 实施日期1998-04-09
  • 发布机关青岛市劳动局 市总工会
正文

  各区、市劳动局、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各企业:

  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三方机制,坚持“重在基层,重在调解”的工作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按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对本单位以下情况的劳动争议及时受理: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争议。

  二、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按规定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结案。

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达不成一致或在三十日内未结束调解的,应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如当事人仍要求申诉的,应持调解意见书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对直接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职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向企业调解委员会发出《仲裁建议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建议书》后,应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及时进行调解。

对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在三十日内未结束调解的,应在调解意见书、《仲裁建议书》上写明情况,并于五日内反馈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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