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闽劳社文〔2009〕1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9-01-21
  • 实施日期2009-01-21
  • 发布机关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劳动权益,平衡社会利益,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了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保证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劳动保障厅与省财政厅于2008年12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经费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43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劳力字【1992】53号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发展的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开支范围包括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仲裁办案经费、仲裁庭建设和仲裁专业设备购置经费、劳动合同鉴证费。

1.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包括: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资料费、宣传教育费、培训费、表彰奖励费、案例研讨会务费、调研费等;

2.仲裁办案经费包括:兼职仲裁员办案报酬,证人误工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仲裁文书、表册印制、送达费;聘请书记员、司机等辅助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

3.仲裁庭建设和仲裁专业设备购置经费主要包括:仲裁庭硬件、软件建设费;办案专用交通工具费、仲裁庭审专用设备费、仲裁专用档案设备费等。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的保障办法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从2009年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补助经费。逐步加大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展正常业务工作的需要。

3、劳动争议仲裁员、兼职仲裁员、调解员补贴经费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仲裁员和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的数量、质量、争议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仲裁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可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的管理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每年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切实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落实到位。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经费要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单列专户,专款专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自觉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 工作经费 保障意见

抄送: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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