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统一发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宁改办字〔2005〕1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5-30
  • 实施日期2005-07-01
  • 发布机关南京市劳动保障局
正文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统一发放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行统一发放问题的处理意见

  经研究,现对我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付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发放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实行统一发放问题

   1、范围和对象。

按宁政发[2002]296号文件列入改制范围的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按宁改办字[2004]43号文件列入改制名单的市属市政养护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前退休人员。

   2、发放项目和标准。

改制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规定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支付项目、标准、办法实行统一发放。

   3、调整办法。

实行统一发放后退休费的调整,按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规定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调整项目、标准、办法执行。

   4、经办机构。

实行统一发放的改制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统一发放。

   二、关于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发放问题

   5、改制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规定在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原离休人员待遇标准维持不变,可改由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离休人员本人愿意继续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领取的,经原单位和本人确认同意,也可以维持原发放渠道。

   三、关于具体操作的有关问题

   6、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需要纳入统一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本人须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同意后,再由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今后不再变更。

   7、改制前退休人员退休费实行统一发放所需的补差资金,由改制事业单位原主管部门按照宁改办字[2004]10号文件规定,在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按人均2万元标准解缴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户。

此项资金专项用于事业单位退休费的调整与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差额部分。

同时按规定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资金,继续由原渠道划拨。

   8、改制前退休人员退休费实行统一发放的补差资金到账后,由经办机构对改制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实行统一发放。

补差资金未足额解缴到专户前,改制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仍由原发放渠道负责发放。

   四、其他问题

   9、改制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在统一发放之前,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调整的养老金高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的部分不再退回;若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调整的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其差额部分由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实行统一发放后,经办机构按重新核定的新标准发放。

   10、改制时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在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其退休费发放的处理也接上述办法执行。

   11、本意见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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