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闽劳办〔1999〕11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9-11-11
  • 实施日期1999-11-11
  • 发布机关福建省劳动厅 人事厅 财政厅
正文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闽单位,驻闽各部队所属事业单位:

  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不断增加。

为确实保障这些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及闽劳险[1998]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保险福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首先要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清偿。

清偿总金额缴入当地机关社保机构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当地机关社保机构负责发放。

  二、具体清偿标准:

  1、养老金按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和离退休实际人数,以本地、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核定。

  2、参加投保者死亡后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现行标准予以核定。

  3、关、停和撤销的单位,其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清偿标准以关、停和撤销当月的遗属定期抚恤金基数,按实际供养年限进行清偿。

若无法确定供养年限的可按月抚恤金标准的120倍进行清偿。

  三、单位关、停和撤销前所欠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予以清偿。

  四、对极个别事业单位关、停和撤销后,确无资产可清算的,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或商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五、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改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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