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内劳综字〔1996〕1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6-09-10
  • 实施日期1996-09-10
  • 发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
正文

  各盟人事劳动(劳动)局、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各盟市财政局、审计局,呼市,包头市计委,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自治区无主管部门企业:

  根据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审计厅《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劳薪字[1995]12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关于下发1996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劳薪检字[1996]4号)的精神,现对我区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对企业工资内外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新机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完善工资分配事前调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调控体系,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审计厅成立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全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厅。

为加强此项工作,各盟市要尽快成立本地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并于10月10日以前将机构建立情况报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办公室。

  二、 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1、 监督检查内容: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1) 工效挂钩企业:按照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2)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计划管理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实行“两低于”企业工资总量的核定与支付情况;

  (4) 实行其它调控办法的企业的工资提取、使用情况;

  (5) 企业发放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以外的各种收入;

  (6) 企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情况;

  (7) 企业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8) 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9)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建立以及按照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额度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

  (10) 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

  (11) 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 监督检查方法

  企业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每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所属部分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对部分企业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组成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根据目前的情况,重点检查工作应以行政监督检查为主,也可以指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审计,审计终了要向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提供审计报告。

  自治区直属驻呼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由自治区负责,自治区直属驻其它盟市企业由自治区和所在盟市共同负责,盟市所属企业由盟市负责。

  3、 建立监督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制度

  各盟市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要于每年六月底将上年度本地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情况(包括企业自查、主管部门复查、行政部门行政检查和中介机构审计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

  三、 强化内外监督、实施违章处罚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其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自治区劳动工资及其它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对于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上级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一个月内,必须做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报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接到报告的机构负责处理。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对于违反规定擅增工资内外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超发的工资内外收入占企业工资总额的比重相应扣减企业法人下年度工资收入并根据超发的额度冲减下年度企业工资计划。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企业或当事人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 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2、 上报劳动工资统计弄虚作假的;

  3、 在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支工资内外收入的;

  4、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罚款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罚款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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