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劳人薪字(96)33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6-06-06
  • 实施日期1996-06-06
  • 发布机关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正文

  去年,省劳人厅、财政厅、审计厅以青劳人薪字95421号文转发了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颁发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根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

但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或敷衍了事、或久拖不办,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下发的《1996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提高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收入分配问题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

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是加强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体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重要措施。

有利于确保国家有关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者权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抑制分配不公的现象。

各地区、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首先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督促具体业务部门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其次是各级劳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是当前对企业工资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

各级劳资部门必须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是财务、审计人员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是劳资、财务、审计人员的共同职责,是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保障。

各级劳资、财务、审计机构和人员,要按《国有企业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 各地区、部门要建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每年都要进行一次,逐步使之正常化、制度化,常抓不懈。

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暂时不能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的地区,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劳动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是认真安排部署本地区、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要有安排,有检查,要做到内容、时间、人员三落实。

内容要具体,时间要明确,人员要确定。

三是建立监督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制度。

各企业要于次年3月底以前,将本企业上年度的工资内外收入自查情况报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于4月底以前,将其所属企业的自查情况及对企业的复查情况汇总报同级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各州、地、市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于5月底以前,将本地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

  三、 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按《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青劳人薪字95681号文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的内容和确定检查的重点。

  四、 监督检查的方法。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各地区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层次进行,即企业自查、主管部门复查和劳动、财政、审计部门重点抽查。

首先是企业自查。

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对本企业当年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详细的自查。

自查工作要全面、认真、扎实、实事求是,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解决,要通过自查全面掌握了解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分配的基本情况。

第二是企业主管部门的复查。

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自查,同时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重点单位进行复查。

复查要有一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要深入细致。

第三是重点抽查。

重点抽查由省和州、地、市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企业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重点抽查。

在重点检查中,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口负责、严格把关。

  五、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青劳人薪字95421号文件规定执行。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劳薪检字1996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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