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云人社发〔2018〕4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8-08-15
  • 实施日期2018-01-01
  •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正文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驻滇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 2 18号要求和人、财两部对我省的批复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 曰起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

(一调整范围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按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繳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3%调整增加。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 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 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 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他类区和一类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区退休 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 类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五类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25元,六类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 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 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 老金水平。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

(一调整范围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按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佘的1.3%调整增加。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 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兀;年满80同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 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在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他类区和一类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元3二类区退休 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三类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元,四 类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元,五类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23元,六类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元。

三、 所需资金及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 其余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 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 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 政补助外,其佘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央机关 及事业单位驻滇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由原 渠道解决,以后再予以清算。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 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企业退休人员兑现工 作,9月20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兑现工作,并按附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2018年9月24日前报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 — 6719581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附件: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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