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276号
  • 效力级别国家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5-07-10
  • 实施日期1995-07-10
  • 发布机关劳动部
正文

  劳动部关于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1995年7月10日劳部发[1995]276号

  新闻出版署:

  你署《关于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新出人[1995]77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部分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和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到新闻出版行业生产和经营的特点,原则同意你署新出人[1995]778号文中对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

即:

  一新华书店总店部分职工因教材发运工作的特点,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直属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供销人员和其他常驻人员,非生产性的值班人员和部分出版企业中编辑、广告人员以及直属企业中部分装卸人员,图书发送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新闻出版署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并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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