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有色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的批复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377号
  • 效力级别国家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5-10-12
  • 实施日期1995-10-12
  • 发布机关劳动部
正文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有色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色人字[1995]056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为了保证有色企业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有色企业的生产、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总公司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即:

  (一) 从事井下和露天开采作业的职工,部分为开采作业配套的辅助生产和服务岗位的职工,从事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和野外勘察、设计作业的职工,以及后勤服务等部门的职工,可实行以工作周期或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部分工作岗位可结合生产特点,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等工作方式。

  (二) 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各类出差在外人员,从事新产品开发的部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保卫、外协公关人员、市场营销及采购人员、消防员、长途客(货)车驾驶员、货物装卸、发运工,部分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以及特珠工作形式的特殊岗位的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安全生产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 你总公司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位列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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